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申报 化妆品 化妆品申报 代理申报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首页||服务项目||申报常识||申报流程||相关法规||行业动态||常见问题||展会速递||产品转让||产品需求||我要留言||招贤纳士|英文版
  保健食品申报咨询服务电话:13911781862欢迎来电垂询      申报新政策学习
:::最新审评动态:::
  领取批件的产品名单
  领取审评意见通知书的产品名单
  领取审评结论的产品名单
  保健食品近期受理情况
  2004年保健食品受理通知书遗失清单
  关于启用新的保健食品各种申请表相关事宜的公告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安全监察司职责
  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工作的公告--10月10日起 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启动



:::申报常识:::

保健食品概述

保健食品的27种功能

申报保健食品需提交的资料
关于特殊保健食品若干规定

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卫法监发〔200184)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对化妆品的审批范围

:::联系我们:::

北京益华康科技有限公司

总 机(010)51262681
分 机: 802,801,808
传 真:803

地址:北京市菜户营财富西   环名苑1503室
邮编:100054 示意图


:::相关链接:::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及其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中收入的野生动物、植物品种。

二、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三、禁止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使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能批准的开发利用的证明。

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如果该种植物已获“品种权”,应提供该种植物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的证明;如该种植物尚未取得品种权,应提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种品种尚未取得品种权的证明。

六、对于进口保健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

七、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获批准的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向我部提出原料备案或变更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二OO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参照文件目录

参照文件目录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林业部、农业部发布;

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务院1999年8月4日批准发布实施;

3、 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 国家林业局1999年4月22日发布实施,第二批 国家林业局2000年2月2日发布实施;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物种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




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20016583号-1
咨询热线:13911781862 邮编:100054


网站地址:北京市菜户营财富西环名苑1503室